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的,應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如有必要提前讓消費者知曉,應在外包裝上標明,或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對限制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明確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