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刪除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標明“同意刪除”;
3.更正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限定在原要求更正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相應範圍內,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增加;
4、修改後的商品或服務應與修改前的商品或服務壹壹對應,以便於審查工作的延續;
5.需要附具商品或者服務說明的,應當在需要更正的欄目中註明“附具說明”字樣,並附具相應的說明(在A4紙上);
6.如有多處更正,無法寫在更正通知書上的,可直接加附頁(在A4紙上),並在更正欄註明“附頁”或“見附頁”字樣;
7.代理人簽名或代理機構印章統壹位於更正內容的右下方,不得遮蓋更正內容;
8.對補正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相應位置說明,供商標局參考;
9.退回空白補正通知書的,視為未補正,原申請無效,申請日不予保留。
更正通知
1.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分為三部分:申請文件審查(文件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範、簽名/印章是否缺失)、商標圖樣規範、程序清晰及必要說明審查、分類審查(對所報商品/服務的審查)。形式審查後,商標局主要發出三種通知:受理通知、補正通知和駁回通知。
2.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出具補正通知書,限於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退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申請無效宣告通知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3.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充的,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報的商品/服務名稱不規範、不具體;
(二)申報的商品/服務名稱不屬於同壹類別的;
(3)需要對商標圖案中的文字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