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結構和性能先進、經濟適用、安全可靠;
(二)產品按現行技術標準生產(傳統產品除外),經省質量檢測中心或省標準化管理部門委托的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為省優產品。產品的各項質量指標均達到現行技術標準,主要質量指標接近或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有行業分類標準的產品應符合行業分類標準的優(壹)品標準;
(三)自生產企業申請評審之日起前兩年內產品質量穩步提高;
(4)產品生產企業實施了全面質量管理,執行了GB/T 10300.1-5-88標準,有效控制了優秀產品的質量,建立了質量體系;
(5)擁有在用計量器具100臺以上(含100臺)的產品生產企業取得三級計量證書。在用計量器具不足100臺的企業,經計量行政部門計量驗收合格,達到合格標準;
(六)產品連續批量生產壹年以上,在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廢水、廢氣和廢渣處理以及產品經濟效益等方面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七)國家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產品已經核準註冊並取得商標註冊證。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有依法與商標註冊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八)產品適銷對路,享有良好聲譽。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產品可優先評為省優產品:
(壹)對全省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或者反映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發展方向;
(二)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主要質量指標達到國外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
(三)在國際市場上具有良好的聲譽和較強的出口創匯能力;
(四)主要質量指標達到高於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
(五)在全國同類產品質量評比中獲得良好名次。第八條下列工業產品不參加省優產品評選:
電力和原煤、礦石、原油、天然氣、原木等。未經工業加工的;
(2)完全用於軍事目的;
(三)完全或大部分由進口零部件組裝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期滿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六)長期滯銷的;
(七)自生產企業申請評定之日起壹年內,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被地級以上質監機構評定壹次不合格的。第三章創優計劃(規劃)及申報程序第九條地、市、州、省主管部門在相互協調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三至五年滾動創優計劃和年度創優計劃,經審定委員會同意後發布實施。第十條審定委員會根據本省經濟發展方向、歷年省優產品評選情況,以及各地、市、州、省主管部門的產品創優規劃和年度計劃,於每年第壹季度確定本年度內評選省優產品的控制數,並下達相關省主管部門,然後按產品分類進行評選。第十壹條凡列入地、市、州或省主管部門年度創優計劃的產品,由企業按審定委員會規定的申報程序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經地、市、州經委審定後向省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省屬企業的產品直接向省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省級企業主管部門通知企業申報評優產品,送省質檢中心或省標準化管理部門委托質檢機構對省優產品質量進行檢測,並組織初評,報審定委員會。跨部門產品原則上由省級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檢測,並與省級有關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比較,然後由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報審批委員會。
省級企業負責申報評選省優產品的數量不得超過審定委員會下達給本部門的年度省優產品評選控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