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結束的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此輪談判的最後協議決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TO)並制定了相應規則。即WTO成員國必須遵守包括TRIPS協議在內的所有協議,同時簡化了解決成員國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機制。截至2002年1月,WTO***擁有144個成員,貿易量占了全世界貿易量的90%以上。有30個以上國家正在進行加入談判。
TRIPS要求所有WTO成員對包括版權、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地理標識、集成電路外觀設計以及未公開信息在內的、範圍廣泛的知識產權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如此壹來,TRIPS協議就涵蓋了目前存在的、幾乎所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協議,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巴黎公約》和《尼泊爾公約》,並增加了壹些新的義務,諸如地理標識、專利、商業秘密以及政府在知識產權強制性執行方面的義務等。
由所有成員國代表參加的即TRIPS理事會,負責管理與TRIPS協議有關的事務。TRIPS理事會根據協議本身的授權以及兩年壹次的WTO部長級會議的要求,對TRIPS協議各個方面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在TRIPS協議執行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l 第7條所提出的目標,即“知識產權應當有助於技術轉讓”,是否能夠實現,特別是對WTO的發展中成員國家來說。
l TRIPS協議第8條與協議其它條款之間存在潛在的矛盾。第8條允許成員,在TRIPS協議框架下,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健康及防止對知識產權的濫用;而其他條款則規定了對藥品提供專利保護的義務、對授予強制許可條件的限制(第31條)、專利權例外規定的範圍(第30條)等。
l 協議第39條,關於保護實驗數據,以防止"不公平的商業使用"。
l 協議第23條關於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識提供額外保護規定的合理性。
l 與生物有關的發明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例如微生物(協議第27條第3.(b))以及植物品種,與其他國際公約,例如《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壹致性問題。
l 成員國中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為履行TRIPS協議關於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的義務,所需付出的成本。
TRIPS協議於1995年1月1日生效。在WTO成員中的發達國家應當在協議生效後的1年內實施協議的所有規定;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應當在2000年1月1日前實施;如果發展中國家將專利保護範圍拓寬到,覆蓋藥品之類的目前尚未受到保護的新領域,則可獲得5年的額外過渡期限。協議還規定,最不發達國家(LDCs)應在2006年之前實施TRIPS協議,但多哈部長會議關於TRIPS協議與公***健康的宣言將對藥品保護的過渡期限延長了10年。
當TRIPS協議的解釋與壹國執行該協議的國內法律生發沖突時,成員國可以將案件提交WTO的爭端解決委員會(DSB)予以解決。至今已有24個涉及TRIPS協議的案件啟動了爭端解決機制,其中:23個案子是發達國家成員提出的,1個是巴西提出的;16個涉及發達國家之間的爭端,7個涉及發達國家提起的與發展中國家的爭端,1個是巴西提起的與美國的爭端。在上述24個案子中,10個通過雙方協商得以解決,7個由按照程序設立的專家小組作出裁決,另外7個懸而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