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起草並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和運用。
(2)負責保護知識產權。制定並組織實施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制度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研究提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商標和專利執法,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
(三)負責推廣運用知識產權。制定知識產權運用和監管政策,促進知識產權轉移和轉化。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負責專利強制許可相關工作。制定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發展和監管的政策措施。
(四)負責知識產權的審查、登記和行政裁決。實施集成電路商標註冊、專利審查和布圖設計登記。負責商標、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審查和無效宣告等行政裁定。制定統壹的原產地地理標誌認定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便民利民的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促進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
(六)負責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根據分工,制定知識產權涉外工作政策,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和交流活動。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8)功能轉換。
1.進壹步整合資源,優化流程,有效運用信息技術,縮短知識產權登記時間,提升服務便利化水平,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2.進壹步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準入,擴大專利代理領域開放,放寬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夥人條件。
3.加快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收集全球知識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的查詢和咨詢服務,實現免費或低成本信息開放,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
4.加強商標註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九)職責分工。
1.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商標專利執法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和侵權判定標準,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查、鑒定等相關標準,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準銜接和信息通報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和指導商標專利執法。
2.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商務部負責與經貿有關的知識產權多邊和雙邊談判、知識產權合作雙邊磋商機制和國內立場協調。
3.與國家版權局的職責分工。與著作權管理有關的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是副部級。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