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侵權 未經 註冊商標 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 的行為。使用侵權是實踐中常見的壹類 商標侵權 行為,根據《 商標法 》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必須經過 商標註冊 人的同意,並簽訂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如果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無論其有無過錯,都會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這類侵權也是幾類侵權中最為常見的壹種。在社會上,與使用侵權密不可分的還有商標淡化,這是使用侵權的另壹種表現形式。如壹些企業或個人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將他人具有壹定知名度的商標當作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使用,或者當作廠商名稱、域名使用,使該商標無法區別於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廠商名稱、域名,從而損害了該商標的顯著性,使得商標淡化。其直接侵害對象是商標,間接侵害對象是商譽。 2、銷售侵權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經銷商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疑是在幫助商標侵權人實現其目的,有損商標註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故也將其規定為商標 侵權行為 。對這種商標侵權行為,修訂前的《商標法》規定了 過錯責任原則 ,即只有在經銷商明知或應知其所經銷的商品為侵權商品時,才追究經銷商的商標 侵權責任 ,在經銷商無過錯時,不成立商標侵權行為。但這種規定雖然考慮到了無過錯經銷商的利益,也有利於商品的流通,但是畢竟不利於保護 商標權 ,而且在實踐中給執法帶來了壹定困難。因為經銷商壹般都不會承認其是在“明知”或“應知”的情形下經銷侵權商品的,而判斷經銷商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並非輕而易舉的事。[6] 新《商標法》對此進行了修訂,取消了“明知”或“應知”的規定。《商標法》將這類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是想在流通環節設置壹道法律障礙,使 假冒註冊商標 行為人的目的難以得逞,減少商標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權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類侵權行為是《商標法》修訂時新增加的。反向假冒之所以構成商標侵權,是因為商標和它所標示的商品之間存在著壹種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這種內在聯系隨著商標聲譽、商品聲譽的擴展而加深。而商標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該聯系的穩定與發展。破壞該聯系的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也損及了他人商標權。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並非商品的最終用戶,該行為人為地割裂了商標與商品之間應有的聯系,剝奪了他人之註冊商標通過進壹步流通來擴展其聲譽的機會,影響了消費者對商標註冊人的認知,導致商標註冊人的經濟利益不能完全實現,損害了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屬商標侵權。 4、其他侵權 除了使用侵權、銷售侵權、反向假冒侵權之外的給他人註冊商標權造成損害的行為。根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 》的有關規定,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為:即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 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列行為也屬於《商標法》等52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第壹,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如“華侖天奴”是國際上的壹個知名品牌,但在國內,壹些企業紛紛混水摸魚,以各種方式來混淆粗心的消費者,在某商場,就曾經出現過名為“華侖天奴”有限公司生產的服裝,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商標為“化倫天奴”,而且該產品還以專櫃的形式出現在商場的顯要位置。 第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註冊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 馳名商標 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第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侵權行為在 違法所得 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情況下,觸犯的不僅僅是《商標法》和有關民商事法律,更觸犯了刑事法律,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犯罪,依法將追究其刑事責任。[7]其中包括 假冒註冊商標罪 、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四個 罪名 。以下實例即屬於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 公司在註冊商標時必須要確保該商標是自己的公司的職員獨立創作完成的,若是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標權,該公民無疑需要支付壹定數額的 經濟賠償金 。註冊商標的司法機關也需要認真審核,發現了商標類似的情形時不得允許其註冊。
法律客觀:《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