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四)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五)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因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如屬於允許抵扣的範圍且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如用於上述不得抵扣範圍的則不可抵扣。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納稅人提供或接受增值稅應稅行為產生的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與提供或接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產生的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無需進行區分,可以壹並計算。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壹步咨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