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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法的區別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發布單位是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制定的條例。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壹。壹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壹機關組織、職權等規範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壹定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發布單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範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壹種特殊行為規範(社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