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口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