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更正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拒不更正的,報請商標局處理。
2.由漢字組成的註冊商標未用漢語拼音註冊的,不得與漢語拼音壹起作為註冊商標使用。否則屬於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行為。企業需要使用時,應當另行申請登記。
三、標明企業名稱和地址,應以《商標註冊證》或《企業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名稱和地址為準,用漢字標註,也可以加上漢語拼音,但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
4.商標註冊人允許其關聯企業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問題,由於情況復雜,將另行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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