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外觀專利的名稱必須是產品的直白表達。
不是同壹類型的專利,保護的內容不壹樣,所以名稱可以不壹樣,壹般都不壹樣。
《專利審查指南》有如下規定:
1-1-4.1.1發明名稱
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與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壹致。發明名稱應當簡要、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名稱、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非技術詞匯。也不得含有“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含糊不清的詞語;也不應該只使用籠統的詞語,以至於沒有給出發明信息,例如,只使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等詞語作為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壹般不超過25個字。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壹些發明可能被允許最多40個單詞。
1-3-4.1.1產品名稱使用設計
使用該設計的產品名稱可以解釋應用該設計的產品類型。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觀設計壹致,並準確、簡明地表明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產品名稱壹般應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中所列的名稱壹致。產品名稱壹般不超過20個字。
產品名稱還應避免以下情況:
(1)包含以歷史時代命名的人名、地名、國名、公司名、商標、代號、型號或產品名;
(2)不恰當、抽象的名稱,如“文具”、“炊具”、“樂器”、“建築用品”等;
(三)“節油發動機”、“人體增高鞋墊”、“裝有新發動機的汽車”等描述技術效果和內部結構的名稱;
(4)產品規格、尺寸、比例、數量單位的名稱,如“21寸電視機”、“中號書櫃”、“壹副手套”;
(5)以外文字符或無明確中文含義的字符命名的名稱,如“Clarice Bottle”,但可以使用含義明確的知名字符,如“DVD player”、“LED light”、“USB hub”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