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檢的規定
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使用人必須是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規定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細則》規定應向批準公告中確定的機構提出使用申請。同壹個部門的規定前後不壹致。
2、工商的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辦法》規定,如果使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必須加入集體,如果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向註冊人申請,只要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註冊人不得拒絕。
3、農業部的規定
《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就可以申請使用,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
4、綜述
三個地理標誌都規定,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必須是地理標誌劃定的範圍內的主體,相對寬泛,企業、合作社、其他組織均可,個人是不是可以申請?只有農業部的規定個人可以,質檢和工商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在使用公告中暫時沒有看到有個人申請使用被批準。
具體向那個機構提出申請?三個規定並不同,都可以向註冊人(管理人、證書持有人)申請。申請人符合條件即可,原則上不能拒絕,還不能收費。不過按質檢和工商的要求,還要辦理相關手續。
整理:王瑜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