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補充:2010年9月,A市寶新藥店承包人趙某在該市祁迎鎮集市的個體攤販中購買了壹批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然後運往B市,由寶新藥店批銷給該市六家商場及醫藥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後,隨即通過調運、批發與零售方式,致使該市15家藥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B市某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者反映該養胃丸藥味不濃,於同年12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部門停止銷售,並抓緊退貨。該養胃丸註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壹廠於2011年2月6日,分別向石家莊工商局與市衛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於2011年3月10日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於寶新藥店的412盒冒牌養胃丸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寶新藥店及其他15家藥店的非法利潤予以沒收,並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
問:(1)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有管轄權?
(2)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麽?
(3)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壹事不再罰”之原則?為什麽?
(4)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擬處以罰款1500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後決定罰款2000元。從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麽?(1)衛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2)不合法,因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3)不,因為《藥?品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4)不合法,因為這是對藥店的不讓他申辯行為,是違法的人。
問題補充:2010年9月,A市寶新藥店承包人趙某在該市祁迎鎮集市的個體攤販中購買了壹批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然後運往B市,由寶新藥店批銷給該市六家商場及醫藥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後,隨即通過調運、批發與零售方式,致使該市15家藥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B市某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者反映該養胃丸藥味不濃,於同年12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部門停止銷售,並抓緊退貨。該養胃丸註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壹廠於2011年2月6日,分別向石家莊工商局與市衛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於2011年3月10日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於寶新藥店的412盒冒牌養胃丸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寶新藥店及其他15家藥店的非法利潤予以沒收,並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問:(1)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有管轄權?(2)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麽?(3)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壹事不再罰”之原則?為什麽?(4)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擬處以罰款1500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後決定罰款2000元。從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麽?(1)衛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2)不合法,因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3)不,因為《藥?品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4)不合法,因為這是對藥店的不讓他申辯行為,是違法的。
問題補充:2010年9月,A市寶新藥店承包人趙某在該市祁迎鎮集市的個體攤販中購買了壹批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然後運往B市,由寶新藥店批銷給該市六家商場及醫藥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後,隨即通過調運、批發與零售方式,致使該市15家藥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B市某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者反映該養胃丸藥味不濃,於同年12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部門停止銷售,並抓緊退貨。該養胃丸註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壹廠於2011年2月6日,分別向石家莊工商局與市衛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於2011年3月10日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於寶新藥店的412盒冒牌養胃丸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寶新藥店及其他15家藥店的非法利潤予以沒收,並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問:(1)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有管轄權?(2)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麽?(3)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壹事不再罰”之原則?為什麽?(4)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擬處以罰款1500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後決定罰款2000元。從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麽?(1)衛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2)不合法,因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3)不,因為《藥?品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4)不合法,因為這是對藥店的不讓他申辯行為,是違法的人。
問題補充:2010年9月,A市寶新藥店承包人趙某在該市祁迎鎮集市的個體攤販中購買了壹批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然後運往B市,由寶新藥店批銷給該市六家商場及醫藥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後,隨即通過調運、批發與零售方式,致使該市15家藥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B市某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者反映該養胃丸藥味不濃,於同年12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部門停止銷售,並抓緊退貨。該養胃丸註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壹廠於2011年2月6日,分別向石家莊工商局與市衛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於2011年3月10日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於寶新藥店的412盒冒牌養胃丸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寶新藥店及其他15家藥店的非法利潤予以沒收,並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問:(1)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有管轄權?(2)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麽?(3)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壹事不再罰”之原則?為什麽?(4)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擬處以罰款1500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後決定罰款2000元。從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麽?(1)衛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2)不合法,因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3)不,因為《藥?品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4)不合法,因為這是對藥店的不讓他申辯行為,是違法的人。采納吧!
問題補充:2010年9月,A市寶新藥店承包人趙某在該市祁迎鎮集市的個體攤販中購買了壹批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然後運往B市,由寶新藥店批銷給該市六家商場及醫藥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後,隨即通過調運、批發與零售方式,致使該市15家藥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B市某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者反映該養胃丸藥味不濃,於同年12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部門停止銷售,並抓緊退貨。該養胃丸註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壹廠於2011年2月6日,分別向石家莊工商局與市衛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於2011年3月10日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於寶新藥店的412盒冒牌養胃丸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寶新藥店及其他15家藥店的非法利潤予以沒收,並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問:(1)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有管轄權?(2)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麽?(3)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壹事不再罰”之原則?為什麽?(4)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擬處以罰款1500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後決定罰款2000元。從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麽?(1)衛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2)不合法,因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3)不,因為《藥?品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4)不合法,因為這是對藥店的不讓他申辯行為,是違法的人。采納吧!
問題補充:2010年9月,A市寶新藥店承包人趙某在該市祁迎鎮集市的個體攤販中購買了壹批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然後運往B市,由寶新藥店批銷給該市六家商場及醫藥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後,隨即通過調運、批發與零售方式,致使該市15家藥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B市某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者反映該養胃丸藥味不濃,於同年12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部門停止銷售,並抓緊退貨。該養胃丸註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壹廠於2011年2月6日,分別向石家莊工商局與市衛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於2011年3月10日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於寶新藥店的412盒冒牌養胃丸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寶新藥店及其他15家藥店的非法利潤予以沒收,並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問:(1)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有管轄權?(2)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麽?(3)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壹事不再罰”之原則?為什麽?(4)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擬處以罰款1500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後決定罰款2000元。從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麽?(1)衛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等,(2)不合法,因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3)不,因為《藥?品管理法》是這樣規定的。(4)不合法,因為這是對藥店的不讓他申辯行為,是違法的人。采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