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即訴訟。
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意思和行為。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事”。
訴訟程序是在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
訴訟的功能不僅限於對過去發生之歷史事實的發現,而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壹種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追究責任。
擴展資料: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和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可以提出回避申請,經許可,可對證人、鑒定人員發問,進行最後陳述,提起上訴。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撤回自訴,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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