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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談判與磋商的區別

法律分析:壹、法律層級規定的異同

相同點:均屬於法定的采購方式。

不同點:競爭性談判:《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法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出 現較早(2003年1月1日)。

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出現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義的異同

相同點:均有明文規定

不同點: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 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 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三、適用範圍的異同

相同點 :1、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

2、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不同點:競爭性談判: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5、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6、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7、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報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壹)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壹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