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權是指商標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專有使用核準註冊的商標,取得合法利益的權利。任何新註冊的商標的使用權都是有價值的。因為,要在壹種產品或服務上獨占性地使用壹種商標,必須經過註冊的過程,這壹過程是要支付資金的。也就是必須首先付出壹定的代價才能得到這樣壹種權利,這壹代價就反映了這壹權利的價值。這壹價值就稱之為商標使用權的壹般價值。那麽,商標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贈他人?
壹、商標使用權能贈與嗎?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到商標局備案。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壹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壹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壹:普通許可即“薄利多銷”的形式,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即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
即許可人不得把同壹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即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壹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壹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二、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很顯然贈與合同中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商標權當然不能例外,並且受贈人獲得財產是無償,即是無需支付對價的。
所以這裏特別需要註意的就是,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在有需要將商標使用權贈與給他人的話,最好是能夠出壹張贈與合同等等,這樣才能夠保證真正的將商標使用權贈與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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