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2.處以罰款;
3、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查封或者沒收其商標標識;
消除現有商品和包裝上的商標,責令侵權人依法賠償經濟損失,視情節給予通報,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2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