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轉讓 - 商標***存的案例有哪些

商標***存的案例有哪些

商標***存可以因為不同的劃分標準而有多種類型。正是因為分類標準不同,不同分類會有交叉,如約定***存可以是善意的***存,也可以是惡意的***存;同樣,善意的***存可以是法定的***存、特定事實的***存或約定的***存等。[1]

壹、善意的商標***存與惡意的商標***存

根據***存的相抵觸商標權利人在***存期間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不正當競爭之目的將商標***存分為善意的商標***存和惡意的商標***存。這裏的善意和惡意均是指***存關系成立之後***存的商標權利人主觀上存在不正當目的。善意的商標***存是指,***存的相抵觸商標權利人均盡到了善意使用的註意義務且不具有不正當競爭之目的(即指***存之間,也指與***存之外的競爭者之間)。善意的商標***存也可能產生對消費者的權益侵害,這主要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而惡意***存就復雜些。***存之間有不正當競爭之意圖,或對***存之外的競爭者具有不正當競爭之目的,或***存本身有其他非法目的。

二、註冊商標之間的***存、未註冊商標與註冊商標之間的***存和未註冊商標之間的***存

這樣的劃分是基於***存的客體即商標是否註冊而來的。因為商標註冊與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這關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標***存合理限制、***存商標權利人之間請求權的有無和大小的論述。註冊商標之間的***存壹般基於法定事由產生。但是也可能因特定事實而***存,如本田和現代的“H”商標合法***存,這則是因為商標不再是識別商品來源的主要標識、對消費者的搜索成本不起主要或關鍵作用而引起的特定事實上的***存。而協議約定是另外壹種途徑,這在大陸以外的商標法中多有體現。未註冊商標與註冊商標之間的***存的原因壹般與上述情形相同。

未註冊商標之間的***存情況復雜些。這主要是因為其權利的公示效力較低和證明難度大等,只要不能證明各個未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在最初的使用時存在惡意或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壹般都應當允許***存。

三、法定的***存、特定的***存和約定的***存

這壹分類是以相抵觸商標***存產生的機制或途徑所作的分類,是本文的重點。這樣分類對全面認識和把握商標***存問題具有很好的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也對行為人如何確立相互間相抵觸商標***存提供依據。

1.法定的***存

法定***存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存在的相抵觸商標***存現象。李揚教授論證了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與在後註冊商標的***存1問題。其法律依據就是《商標法》第九條關於註冊的商標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的規定和第三十壹條商標註冊禁止規定。如果在先權利人由於其未註冊商標的知名性沒有達到足夠禁止在後的相抵觸商標註冊的效力,註冊商標可以合法註冊;但又因未註冊商標已經具備繼續在原有範圍內存在的必要條件,所以在後註冊商標也不得反過來禁止在先未註冊商標的繼續使用。此時兩者***存成立。這種***存關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因此是法定的。

2.特定的***存

這主要是指相抵觸的商標或因特殊原因導致現行法禁止***存有違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觸商標不再對商品來源起主要識別功能或已經附著在其他主要起標示作用的標識之上或消費者不在乎商標的有無,同時也不會增加消費者的搜索成本,這時,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標使用於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沒有禁止其***存的必要。常見的有如下幾種情形:

(1)歷史的原因導致在我國商標法制定前相抵觸商標已經長期***存。這時不論是否有人申請註冊,禁止任何在法律制定之前已經使用的商標繼續使用都有違法律的公正性。況且,壹般而言,法律不得溯及既往,除非對當事人有利。這在對原來許多老字號品牌中的商標保護體現得非常明顯。原來簡單的處理模式造成了非常大的不公,也使公眾對法律和司法的信賴大大降低。

(2)經過長期相互獨立的使用均產生知名度的未註冊商標的***存2。這壹情形在於,未註冊商標使用者均沒有或不能證明有主觀惡意,經過使用後商標均具有壹定知名度,如果在對其他在先權利或相互的權利之間不會產生危害時,允許***存是適當的。

(3)商標不再起主要識別作用的情形。這是由於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具有特定性,汽車,大型動產船舶、不動產如房屋等,消費者幾乎可以忽略商標的標示價值。如汽車中的現代與本田的“H”近似商標,或電梯商品的商標如LG。

(4)商品定位不同且雙方均沒有進入對方市場的意願,也少有消費者對雙方商品均有需求的情況,這在消費比較理性的國家或地區時有存在,如美國1,在我國似乎不太容易。

3.約定的***存

基於協議產生的相抵觸商標***存,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約定***存的各個商標均不得侵害其他在先的合法權利。這要求約定中的每壹個商標均不得與約定之外的其他在先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等、在先民事權利如人格權、人格利益等相沖突。這種情形下的除外就是在先權利人的同意、默許或除斥期間經過等。

(2)約定中不得有非法條款。如明確約定是為了排斥其他競爭者或其他不正當競爭,或為了壟斷市場,或為了謀求其他非法利益或達到某種非法目的等。

(3)約定應當具有這樣的壹些條款:對可能因混同導致對消費者權益和公***利益產生侵害的預防;可能或已經混同時的具體解決,如哪壹方承擔附加區別性標識的義務;告知義務的履行;等。

(4)約定應當有產品質量的保證以及消費者信賴利益受損的賠償措施。

(5)不得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6)協議應當在有關機關備案。這是因為商標之上的權益人還有競爭者、消費者和公眾,所以,國家有關機關對商標使用具有監督職責。商標***存本身會有對這些權益人的利益損害的可能性,備案可以提醒有關機關應加強監督,使之合法、合理的存在。這同樣是商標專用權的法定性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