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和訴訟的前提不壹樣。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共同協議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進行仲裁)。是壹種自願將雙方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締結。
訴訟不需要雙方同意,只要壹方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即可。屬於公力救濟,即借助國家公力強制介入。
2.仲裁和訴訟的受理範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約定,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系是否存在、收養關系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相關的糾紛。不適用於仲裁。
訴訟中沒有這種限制。訴訟可以容納的範圍很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都可以通過訴訟來判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是不同的。
仲裁不分地域管轄、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願。
訴訟更嚴格,必須在依法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不能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有不同的自主選擇範圍。
仲裁啟動後,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定仲裁員,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定,組成仲裁庭。
但提起訴訟後,當事人並不能自由選擇法官,除了可以根據法定情形申請回避,法官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決程序是不同的。
仲裁是壹裁終局的,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有法律規定可以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壹般采用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二審判決是最終判決,不得上訴。當然,如果有法律規定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