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轉讓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對容易造成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註冊商標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