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文件備案:
(1)許可方與被許可方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原件* * *;
(2)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簽署的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表;
(3)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4)被許可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復印件。
二、商標許可合同不備案會有什麽後果?
根據《商標法》規定,未備案的,許可方或者被許可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