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所以,將公司的字號註冊成商標是比較完美的。可以擴大公司的知名度,而且也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