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十七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