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超過三年的,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計算三年。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61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