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標準規定,摩托車型號由商標代號、規格代號、類型代號、設計代號及改進代號等五部分組成:
各代號的含義見表1-4。
表1-4 摩托車型號中各代號的含義
表1-4 摩托車型號中各代號的含義(續)-1
我國摩托車型號編制方法中的類型代號見表1-5。
表1-5 我國摩托車型號編制方法中的類型代號
摩托車新產品的型號編制,應在產品鑒定之前向行業標準化歸口管理部門申報,經核準後方可使用,新產品的型號壹般由以下4部分組成:
①第壹部分為公司名稱,如HONDA、BMW。
② 第二部分為用字母表示的車型系列代號或車名,如CBX、GS。
③ 第三部分為發動機的工作容積,單位為毫升(mL)。
④第四部分的字母為表示車體、發動機等結構特征的符號,無符號表示基本型。
新產品的型號組成如下:
例如:
①XF250YS-2A型摩托車。
XF——表示幸福牌摩托車(商標代號);
250——表示發動機排量為250mL;
YS——表示越野競賽摩托車(類型代號);
2——表示第二次設計;
A——表示第壹次重大改進設計。
② CJ750BJ-2型摩托車。
CJ——表示長江牌摩托車;
750——表示發動機排量為750mL;
BJ——表示警用特種邊三輪摩托車;
2——表示第二次設計。
③ YH50Q-2D型摩托車。
YH——表示玉河機器廠代號或玉河牌摩托車;
50——表示發動機排量為50mL;
Q——表示輕便摩托車;
2——表示第二次改進設計;
D——表示第四次改型。
④XDZ90T型摩托車。
XDZ——表示新大洲牌摩托車;
90——表示發動機排量為90mL;
T——表示踏板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