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標侵權 行為種類 商標法 52條規定了5種侵犯 商標 的行為: 1、未經 商標註冊 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 註冊商標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 商標權 侵權行為 認定過程 1、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 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壹種類或者相類似。 4、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3個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三)認定商標侵權的重點、難點: 1、未撤銷之前的註冊商標均應受到保護。 2、準確認定近似商標。 3、正確判斷類似商品。 4、不以商品質量的優劣作為判定。 5、商標註冊人的違法使用。 6、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 7、綜合衡量其他因素。 商標侵權的前提是被侵權人必須享有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如果是被侵犯的商標權的商標是無效商標的,即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已經屆滿的,法律以及國家機關是不保護該無效商標的,此時可以允許隨便使用,但是如果是出於失效壹年的時間內的,是不能進行再次註冊登記的。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