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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中國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有哪些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於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壹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當前,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正在總結多年來的商標司法保護經驗,細化這些要素認定的具體實施標準。

在美國商標保護制度中,各州的反淡化法發揮了重要作用。淡化理論是美國法中特有的概念,“淡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以壹定方式醜化有關馳名商標;

2.以壹定方式退化有關馳名商標;

3.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但是商標必須是著名商標,只有著名商標在美國才有權禁止他人淡化。

我國

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註冊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為商號使用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我國修正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

行政認定

1、商標異議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局

法律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2003年4月17日)

第四條第壹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2、商標爭議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評審委員會

法律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2003年4月17日)

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3、商標管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局

法律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2003年4月17日)

司法認定

1、商標侵權案件審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32號)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2、域名侵權案件審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24號)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