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並鑲嵌於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均可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
2、友好協商,自行解決若雙方提供的使用證據都無效,或出現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無法分出‘勝負’的情況,商標局會向各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可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解決問題,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這意味著將有壹方或幾方放棄申請該商標,不過,本著平等自願的協商原則,協商雙方可根據各自需要達成有償或無償協議,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
3、不可忽視,現場抽簽不願意協商解決,或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未果的,商標局將通知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壹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不過,這並不代表申請人可以什麽都不做,‘聽天由命’。在商標局發出的商標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上,明確標註著申請人參加商標同日申請抽簽的時間、地點及需要攜帶的相關材料。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需要嚴格按照規定準備好相關材料,準時參加現場抽簽。未準時參加抽簽的,或材料不齊全的,則視為放棄申請,由商標局駁回該申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因此,參與抽簽的申請人,壹定要仔細閱讀相關通知及規定,切不可因漠視大意而錯失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