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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貨分享;;同壹天申請,近似商標應該算誰的?

眾所周知,我國商標註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即不同申請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壹種商品類別或類似商品上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局會根據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日期在先的商標。但是,當商標申請日期是同時,怎麽辦呢?1、提交使用證據,證明在先使用商標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的補充原則——使用在先原則,也是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同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標上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壹般來說,如果出現商標同日申請的情況,商標局會向涉及同日申請的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申請人則需要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那麽,什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呢?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並鑲嵌於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均可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

2、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若雙方提供的使用證據都無效,或出現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無法分出‘勝負’的情況,商標局會向各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可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解決問題,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這意味著將有壹方或幾方放棄申請該商標,不過,本著平等自願的協商原則,協商雙方可根據各自需要達成有償或無償協議,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

3、不可忽視,現場抽簽不願意協商解決,或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未果的,商標局將通知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壹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不過,這並不代表申請人可以什麽都不做,‘聽天由命’。在商標局發出的商標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上,明確標註著申請人參加商標同日申請抽簽的時間、地點及需要攜帶的相關材料。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需要嚴格按照規定準備好相關材料,準時參加現場抽簽。未準時參加抽簽的,或材料不齊全的,則視為放棄申請,由商標局駁回該申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因此,參與抽簽的申請人,壹定要仔細閱讀相關通知及規定,切不可因漠視大意而錯失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