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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的環境排放要求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第81條規定:

“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達標排放油煙,防止汙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油煙排放標準》第118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標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區域露天燒烤或者提供燒烤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汙水處理要求

餐飲場所應當收集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對含油汙水進行隔油、隔渣等預處理。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應當到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排水許可手續。

1,餐廳在公共* *汙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應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汙水排入公共* *汙水管網;餐飲場所在公共* * *汙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內,應當自建汙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連接公共* * *排水設施。

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設計標準並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連接手續。排入公共汙水管網時,汙水汙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b級排放限值標準;

2.餐館直接向河流、湖泊等水體排放汙水的,汙水汙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水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壹級標準。

3.餐飲場所周邊有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在該設施有處理余量的情況下,餐飲汙水和生活汙水可接入該設施進行處理,接入前需進行隔油、隔渣等預處理,汙染物濃度要求達到《城市汙水排入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中水質控制項目限值C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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