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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自核準之日起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在中國受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自國際註冊之日或者其後指定的日期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註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如果註冊人未能在有效期內申請續展,可給予6個月的延長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不予續展的,應當註銷該國際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