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七十壹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偽造、制造、銷售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註冊商標標識2萬件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1萬個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