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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規範Xi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引導和支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Xi名牌產品是指經Xi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認定的農產品、本市生產的工業品和本市經營的服務產品。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Xi名牌產品的申報、認定、復評和管理活動。第四條Xi名牌產品的認定堅持自願申報、綜合評價、科學公正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Xi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牌推進委員會),負責本市名牌發展戰略的統籌協調和相關工作。市評選委員會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企業代表和消費者組成。第六條市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名牌發展戰略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Xi名牌產品的相關工作。第二章申報和認定第七條Xi名牌產品的申報和認定每年進行壹次。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可以申報Xi名牌產品:

(壹)申請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達到壹定規模,產品市場占有率高,市場競爭力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好;

(三)內部管理完善,質量、安全、標準、計量、環境等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

(四)工業產品實物質量達到或超過國內同類產品水平;農產品標準化生產,質量水平居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服務業產品標準體系完善,居國內先進水平;

(五)產品已連續穩定生產或運行三年並經檢驗(檢測)合格;

(6)申請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受到社會廣泛贊譽。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Xi名牌產品申請不予受理:

(壹)近三年內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境責任事故,或被查實有重大質量投訴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

(二)未依法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關許可證,或者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

(三)近三年內因產品質量(服務)下降,單位發展趨勢下降或經營虧損;

(四)近三年內產品(服務)被市級以上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判定為不合格的;

(五)除服務產品外,產品未取得註冊商標證書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九條申報Xi名牌產品,申請人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Xi名牌產品申請表》;

(二)註冊商標證明;

(三)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申請人及申報產品的介紹;

(五)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的相關許可證、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統計部門出具的營業證明;

(6)市級以上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連續三年出具的有效檢驗(檢測)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第十壹條通過評審的產品,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綜合評審,並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提出候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天。

綜合評價的標準和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公示期滿後,市評選委員會應當根據公示情況確定Xi名牌產品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Xi名牌產品稱號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後需要保留的,應當在期滿前壹年內按照當年市評選委員會的申報要求申請復評。重新評估後,有效期延長三年;未申請復評或復評不合格的,期滿後自動失效。第三章獎勵和支持第十四條新認定的Xi名牌產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Xi名牌產品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獲得Xi名牌產品稱號,並通過復評的產品,由市人民政府重新頒發獎牌和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