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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物可以退嗎?

王江從商人那裏買了電器。麥克風雖然是商家贈送的,但實際上是王江向商家購買電器的附加條件,即商家的附屬義務。王江雖然沒有將話筒支付給商家,但支付義務已經轉移到商家作為前提給予的商品(即電器)上。所以商家應該承擔贈送麥克風帶來的民事責任,也就是更換或者賠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從這部法律中我們不難看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有價值的買賣和服務是消費法律關系形成的前提,其價值包括直接價值和間接價值。所謂間接價格,是指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時,雖然與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仍通過有價交換獲得商品的所有者。眾所周知,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是在銷售商品時贈送壹定價值的禮品(即“買壹送壹”)。所售商品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是毋庸置疑的,但商家附贈的贈品能否適用該法,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從本案中商家贈送的話筒來看,不是免費的,而是有條件的贈與,或者是帶有負擔(義務)的贈與,即由受贈人王江支付電器費用,或者受贈人王江在接受商家贈送的話筒時有義務向商家購買電器。因此,王江接受的捐贈麥克風仍是通過有價交換取得的,但王江不必直接承擔捐贈麥克風本身價款的支付義務,其支付義務已經轉移到作為捐贈麥克風前提條件的電器購銷中。況且,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直接規定銷售中的贈與,但並不意味著贈與的u盤不受其他法律的規範和管制,也不意味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絕對排除。本案中,商家采用“買壹送壹”的促銷方式,將有缺陷的u盤贈送給買電腦的張某。這個禮物顯然是有條件的禮物。這個條件就是張必須從商家那裏買電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範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證沒有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商家必須在贈送優盤的價值範圍內對張承擔民事責任。綜上,本案商家應對已購買電腦的張某贈送的優盤明示價值承擔更換或賠償240元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