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但同時有規定了註冊商標的續展制度,即當註冊商標有效期滿時,商標專用權人認為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
申請續展的商標應該以商標局核準的原註冊商標的圖樣和指定的商品為限,不得隨意更改商標名稱和圖樣,也不能隨意增加指的商品類別。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