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是指符合《商標代理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商標局授予其資格,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和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
《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7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並實施)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經考核產生。已取得律師、專利代理人資格或者從事過5年以上商標業務工作的,或者經過兩年以上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學習,取得相應文憑的,經本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取得資格證書的代理人應在壹個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沒有取得資格證書且未受聘於壹個合法商標代理組織的人員,不得為他人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商標事宜。所以,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資格證書、並在壹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人。
註冊申請、商標保護等商標事務的法律性、專業性很強,當事人即可自行到商標局辦理,也可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並由該組織指定具體的商標代理人來辦理。只有經過國家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組織才可接受委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個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