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是煙草制品。《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10月29日實施)第二十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準,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年7月3日實施)第二十四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依法申請註冊。”
2001藥品管理法修訂前,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的所有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過,1985年7月0日實施)第四十壹條規定:“藥品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批準和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藥品的包裝和標簽上必須標明註冊商標。”但2001修訂《藥品管理法》後,這壹規定已從《藥品管理法》中消失。因此,可以認為藥品不必使用註冊商標才能在市場上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