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密切關註商標註冊情況
在商標申請期間,壹定要密切關註商標註冊情況,同時還應註意查閱《商標公告》,壹旦發現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自己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應當及時提出異議或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而且《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也有相關規定,對註冊不當商標或者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還可以自該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二、加強商標標識的管理
工商部門查處的假冒商標案件,有不少與註冊人對商標標識、包裝物的管理不善有很大關系。有些商標註冊人因保管不善,導致商標標識物被盜、流失;有些是未對標識物印刷廠、紙箱廠等進行嚴格審查,這些因素都是導致商標侵權案件發生的常見問題。
產品經消費者消費後,產品包裝等標識物可能仍完好無缺,為防止以此進行假冒產品的制作與售賣,可以設計出產品經消費者消費後標識物即遭破壞的標識物,或者還可以將商標直接標在商品上。
三、註冊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
防禦商標指的是指馳名商標所有者,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而在非類似商品上將其商標分別註冊,這種在非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稱為防禦商標。我國《商標法》對此並無明確規定。企業可以按壹般商標分別在非類似商品上進行商標註冊,從容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標的聲譽。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