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的商標是申請人以前使用過的未註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具有壹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申請商標已被申請人廣泛使用,並與申請人形成了壹壹對應關系,具有商標應有的區分性。
2.申請商標是申請人設計的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的全新商標。申請核準註冊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
3.申請商標與引用商標在構成要素、繪制方法、整體外觀、突出部分、調用和含義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其中,在構件、畫法、整體外觀、突出部位、稱呼、含義等方面的具體區別,可以通過詳細的說明加以證明,增強說服力。
4.根據審查標準壹致性原則,結合本案,所有被引用的商標都含有相似的要素,都在核準使用的相似組中交叉,但最終都被核準註冊。可見,商標含有類似因素的事實並不是駁回的決定性理由。所以商標有自己的顯著特征,能夠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也就是應該核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