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三年不用會自動作廢。商標法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壹、商標
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當品牌或品牌的壹部分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註冊後獲得。其可以是圖形或文字,也可以用聲音、氣味或立體圖來表示。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國際市場上著名的商標,往往在許多國家註冊。
二、商標註意事項
1、遵循保護註冊商標的原則商標專用權是通過註冊產生的,其間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因此,商標專用權確立後,就應當在法律範圍內子以保護,即使是認為註冊不當的商標,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
2、合理判定近似商標近似商標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上,與註冊商標相比較,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標。
3、正確判斷類似商品類似商品是指在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情況下,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
4、不以商品質量優劣為取舍商標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有表明商品質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標法》的規定中,有監督商品質量的內容,但主要內容是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5、不以註冊商標所有人的違法使用為取舍商標專用權是壹種民事權利,註冊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如果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有違反《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情形,可以適用相關條款處理,要求註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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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