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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罪賠償金額

 承擔了刑事責任並不能免除民事責任,還需要對廠家進行賠償。我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標罪賠償金額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如何確定商標侵權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規定了確定商標侵權人賠償數額的計算 方法 和使用法定計算方法難以確定賠償數額由人民法院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但是法律並沒有把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的主動權賦予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侵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彌補了這壹缺憾。《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被侵權人在計算侵權賠償數額時,不僅要計算商標被侵權的損失,而且還要計算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調查、取證、協商、調解、訴訟等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訴訟而支付的聘請律師的費用。

 當然,被侵權人依法律規定作出賠償計算方法並計算出賠償數額後,人民法院還應考慮具體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信譽、許可使用費等綜合因素後最後作出判決。

 假冒商標如何預防?

 預防假冒商標的行為發生,遏制商標侵權,需要全社會的***同努力。它涉及到多部門、多層面、多環節,可以說它是壹個系統工程。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繼續加大商標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逐漸增強公民的商標品牌觀念,為預防假冒商標犯罪的發生提供思想上的基礎。

 2、工商、質檢、公安執法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協調機制,形成整治合力。在?打假?活動中既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也要堅決查處假冒商標的行為。

 3、強化對印刷業、 廣告 業、標牌行業,特別是這些行業中的個體、承包企業的動態管理,徹底從源頭上堵截、打擊、取締非法印刷、偽造 註冊商標 和商標標識的活動。

 4、註冊商標所有人,特別馳名商標所有人要加強註冊商標的自我保護意識。通常可采取以下保護 措施 :

 註意使自己的註冊商標能夠覆蓋同類商品,盡可能避免近似商標被他人註冊,國內註冊商標在國外被他人註冊;

 在增設分廠、聯營廠或建立合資企業時,允許使用或轉讓商標專用權,或以商標專用權折抵出資額時,手續要齊全、合法,允許他人使用的範圍要做到適度控制;

 在發現自己的註冊商標被假冒時,既可以自行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被予以賠償,但也要及時向公安部門控告,使用《刑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商標隱性反向假冒如何構成

 然而,實踐中已出現這類商標隱性反向假冒行為。有這樣壹個案例:原告江蘇省如臯市印刷機械廠享有?銀雉?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如臯市軼德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從原告用戶手中購進?銀雉?牌舊膠印機,除去固定在該機器上的銘牌(原告將商標標識同產品技術參數及廠名壹起制作成產品銘牌,固定於其生產的膠印機上),進行整修和重新噴漆後,作為自己的產品無標識銷售給其他用戶。法院認為,被告在商品處於流通中時,拆除商品的商標,直接侵犯了商標權人所擁有的在商品上標識其商標的權利,割斷了商標權人和商品使用者之間的聯系,終結了商標所具有的市場擴張屬性。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

 (壹)、侵權人是銷售商或者中間商

 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在界定商標隱性反向假冒時,應將侵權人範圍限定於直接使用人之外。

 為了保護註冊商標與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不在商業流通過程中發生異常變動,法律需要禁止商事主體去除商品上的註冊商標。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能構成侵權的,不僅有銷售商,還包括運輸、倉儲等中間商。

 (二)、侵權人去除、覆蓋商品上的註冊商標

 在對商標隱性反向假冒行為進行定義時,?去除?和?覆蓋?註冊商標的情形都應作為對商標所有人的侵權行為在法律中加以規定。因為,如果對?去除?采用文義解釋,顯然不能包括?覆蓋?,但是,覆蓋註冊商標卻能夠達到去除註冊商標的效果,實際上是去除註冊商標的壹種方法。將去除和覆蓋註冊商標並列規定,便於通常理解,也可以避免侵權人的詭辯行為。

 在最後認定商標隱性反向假冒時,筆者認為,原告沒有必要證明被告上述行為有損害結果。原因是:(1)被告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去除或覆蓋他人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此種行為本身就是壹種嚴重侵害他人商標權的行為,已經造成或者必將造成損害結果是顯而易見的;(2)商標侵權的損害結果是很難舉證的,例如,某些案件中雖然存在隱性反向假冒行為,但商標權人的商品銷售額持續上漲,難以證明其受到損害;(3)對於商標侵權的救濟方式並不限於損害賠償,還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等方式,而且在許多情況下,采用後面這些救濟方式並不要求證明具體的損害結果。

 (三)、侵權人去除、覆蓋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沒有獲得商標權人同意

 商標權屬於財產權的壹種,並非與人身不可分離,商標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註冊商標。他人經過商標權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蓋其註冊商標的行為即使對商標權人有損害,也不是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商標隱性反向假冒,因為商標權人有權放棄其全部或者部分商標權益。只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蓋其註冊商標的行為才可能構成商標隱性反向假冒。

 (四)、商標權人商品的狀況沒有改變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商標權人的合法商標權益,需要保證註冊商標與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能夠被消費者正確感知。商標隱性反向假冒割裂了此種對應關系,因此,法律禁止隱性反向假冒行為。法律對商標隱性反向假冒所作出的否定性判斷隱含著壹個前提假設,即商品在貼上註冊商標後到到達直接使用人之前沒有發生改變。

 因為如果商品在到達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經發生改變,那麽嚴格保護商標與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反而可能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例如,某些已經損壞、變質或者功能降低的商品,不但不能實現商標權人的創牌和廣告願望,反而可能使商標權人的聲譽遭到貶損。因此,如果商品在到達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經發生改變,不但沒有必要保持商標與改變後的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反倒應當消除此種不正確的對應關系。事實上,商標法在商標權用盡原則的但書條款中,已經賦予了商標權人消除此種不正確對應關系的權利。因此,對商標權人之外的銷售商或者中間商而言,去除或者覆蓋已經損壞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並沒有損壞商標權人的利益,不構成商標侵權。由此可見,商標權人商品的狀況沒有改變應當成為商標隱性反向假冒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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