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運輸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其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