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商標
如果正在申請註冊的商標和申請人已經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審查官會要求將該商標作為已經註冊商標的聯合商標,以此作為該商標獲準註冊的條件。聯合商標不允許單獨轉讓。
2、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用於證明產品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點,證明商標在C部申請註冊,證明人為證明商標的所有人。證明人不得經營證明商標所涉及的產品,否則。該證明商標不得註冊。
3、防禦商標
如果由壹個或多個獨創性的文字構成的商標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該商標可以在D部作為防禦商標申請註冊。
4、指定顏色的商標
商標可以指定壹種或多種特定顏色,判定該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時,指定的特定顏色將作為考慮因素之壹。未限定顏色的商標,將被視為對所有顏色註冊。
贊比亞商標註冊采用的類別近似於國際商品分類,商標只能在特定的商品或特定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贊比亞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非洲區域工業產權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