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有哪些程序?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1)已註銷賬戶;(2)醫院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2.被繼承人所在單位證明:(1)被繼承人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父母的生活狀況(被繼承人死亡後應註明死亡日期);(3)死者配偶的身份(註明是否原件);(4)死者所生子女(包括死者子女、其配偶及子女的死亡日期);(五)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3.待繼承的產權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存款證明、股票賬戶和股票清單、證券公司出具的債券證明、專利證明等。).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5.所有繼承人攜帶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公證處。6.想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親自去公證處。在外地的,《棄權聲明書》應在當地公證處公證;在國外,“棄權聲明書”應在中國駐所在國大使館進行公證。7.被繼承人檔案復印件(單位蓋章)。8.公證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