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但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從來都不是侵犯肖像權的必要條件。《民法通則》第100條是禁止性規定。是站在用戶角度對用戶的禁止性規定,並沒有界定侵犯肖像權的構成。因此,不能認為營利是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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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我的同意,妳不能為了利益使用公民的肖像。這句話並不是說,妳可以不經我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從形式邏輯上看,“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權”是壹個邏輯否定命題,包括條件P:“經本人同意”和結論Q:“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這個命題可以表述為:“不是P就不是Q”。經過雙重否定後,否定命題又回復到它原來的命題“如果P,那麽Q”,即“經我同意,我可以使用公民肖像牟利”,這句話的意思和小句的意思完全壹樣。
但如果將這壹條理解為“未經本人同意,可以將公民肖像用於非盈利目的”,條件P沒有改變,結論由原來的Q變成了W(可以將公民肖像用於非盈利目的),命題變成了“如果不是P,那麽就是W”,與原命題大相徑庭,無法從原命題推導出來。
在實踐中,也有很多以非營利為目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如故意報復、故意汙損公民肖像等。因此,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其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認定,只影響侵權責任大小的認定。
湖南法院網-朋友圈發布他人照片可能侵犯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