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取得的下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
(壹)生產經營勞務收入,是指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營業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經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所得,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支付的各種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的利息,其他單位所欠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金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等財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在境外投資分享的股息、紅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取得的罰款收入除外)、包裝物押金收入、到期不能向債權人支付的應付賬款、物資和現金的盤盈收入、其他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