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與英國法存在著很深的歷史淵源關系,從壹開始就被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它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後,殖民地各地相繼使用英國普通法。但是18世紀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實行的法律還是比較原始和簡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聖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英國法並沒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隨著英殖民者對殖民地壓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會條件的變化,特別是《英國法釋義》的出版,英國法得到普及。到18世紀中期,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法
這段時期,是美國法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的法律文獻形成了獨具壹格的美國法。1830年之後,《美國法釋義》的問世以及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誌著美國法對英國法批判吸收並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
3.南北戰爭後的美國法
這是美國法的改革與發展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進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具體體現在:廢除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財產法方面確立了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對繁瑣的訴訟程序實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國特色的判例法理論;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到法學院校;各州法律出現統壹化趨勢。
4.現代美國法
與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較19世紀末以前有了較大變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統化明顯加強。1923年成立法學會,之後陸續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國法律匯編》(或稱《美國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獻。
(2)由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
(3)國家幹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布。如“新政”時期頒布了壹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以及勞工的法律等,反壟斷法成為新的法律部門。
二、美國法的淵源
1.制定法
美國的聯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聯邦的制定法包括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聯邦憲法》第壹條第八款明文列舉了聯邦的立法範圍,國會的立法權稱作“明示權”。從形式上看,“明示權”是有限的。但是通過1819年的“麥卡洛克訴馬裏蘭州”案確認了“默示權”的理論,使聯邦國會獲得了從憲法“明示權”引伸出的立法權,從而擴大了聯邦中央的權力。聯邦法律的效力遵守“後法取消前法”的原則,即聯邦法律或在聯邦權力下締結的條約,不享有任何超過以後與它抵觸的聯邦立法的地位。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聯邦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由各州保留。據此,各州享有聯邦憲法所規定的聯邦立法範圍之外的立法權。
2.普通法
美國以英國普通法作為建立新法律的基礎。美國建國後接受英國普通法的傳統,有壹個發展過程。美國獨立戰爭後,曾出現過政治上反對英國、法律上排斥英國普通法的情況,有些州明文禁止繼續適用英國法院的判例。雖然由於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美國最終還是選擇英國普通法作為美國建立新法律的基礎。但是,美國各州采用普通法都根據各自的需要做了補充和修改,而非全盤照搬。正如約瑟夫·斯托裏大法官在“範內斯訴帕卡德”案的判例中指出的:“英國的普通法並不是全部都可以作為美國的普通法,我們祖先把英國普通法的壹般原則帶過來,並且以此作為他們生來就有的權利,但是他們只帶來並采用了適合他們情況的那壹部分。”在美國並沒有壹套聯邦統壹的普通法規則,各州的普通法自成體系。
3.衡平法
美國獨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轄區和特許殖民地采用了英國的衡平法。由於北美各州沒有建立教會法院,壹些在英國由教會法院管轄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轄。美國獨立之後,聯邦和各州都相繼采用衡平法。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統壹法律制度,美國對於衡平法的司法程序作了較大的改革。1789年的《司法條例》規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統壹由聯邦法院兼管,不另設衡平法院。1848年,紐約州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典》廢除了普通法與衡平法在訴訟形式上的區別。此後,其他各州也作了類似規定。1938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統壹了美國法律的訴訟程序。現在,在絕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統壹由聯邦法院兼管,不另設衡平法院,僅有亞拉巴馬、阿肯色、特拉華、密西西比和田納西5個州設有單獨的衡平法院。
三、美國憲法
(壹)憲法的制定
美國獨立戰爭後發表《獨立宣言》。此後,各州相繼制定州憲法,聯合成同盟並通過《邦聯條例》,成立了邦聯政府。但這個政府不是壹個完整統壹的政府,不能適應美國資產階級的需要。為此,1787年邦聯國會遨請各州代表在費城召開秘密會議,修改《邦聯條例》並越權起草了憲法。該會議後來被稱為制憲會議。1789年3月4日,美國第壹屆聯邦國會開幕,正式宣布聯邦憲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據憲法成立了以華盛頓為總統的第壹屆聯邦政府。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修正案
1.1787年聯邦憲法的主要內容
1787年聯邦憲法由序言和7條本文組成。根據聯邦法院解釋,序言雖在憲法全文中,但不是憲法的部分,在審判活動中不能被引用。《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授予各州的權力、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通過的程序、強調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結的條約是“全國最高法律”、憲法本身的批準問題。憲法確立了分權原則、制衡原則和限權政府原則等。
2.憲法修正案
1787年美國憲法自生效以來,經過了200多年的發展,至今仍然有效。200多年來,憲法內容和制度有了很大變化,但《憲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嚴格的憲法修改程序始終未變,正因為如此,美國憲法被稱為“剛性憲法”。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惟壹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根據《憲法》第五條的規定,憲法修正案由國會在兩院各有2/3議員認為必要時提出,或由應2/3州議會的請求而召開的制定會議提出,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都須經3/4州議會或 3/4州制憲會議的批準方能成為憲法的壹部分而發生效力。
自1787年憲法制定以來,美國***有修正案29條(第29條為修正案提案),至1995年為止,前26條修正案已經各州批準而生效。其中具有重大影響的是關於公民權利的憲法前10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前10條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或剝奪公民和平集會和請願的權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無論何人不得因同壹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此外,具有重大影響的還有南北戰爭後關於廢除奴隸制承認黑人選舉權的修正案,20世紀以降關於擴大選舉權、男女享受平等權利的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了美國憲法制度的基本發展方向。
四、美國的司法制度
(壹)美國雙軌制的法院組織
美國有兩套法院組織系統:聯邦法院組織系統與州法院組織系統。
1.聯邦法院組織系統
聯邦法院包括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
(1)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中的最高審級,它於1790年設立,最初由1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6人組成,以後有過幾次調整,最後固定為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9人組成。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終身任職,不經國會彈劾不得被免職。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有:涉外的以及某壹州為當事人的初審案件;對州最高法院判決不服又涉及到聯邦法律問題以及對聯邦上訴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對聯邦上訴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判決不服,經特別申請,最高法院法官投票表決獲準,以最高法院調卷令的形式移送的案件。除初審案件外,最高法院只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查。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全國壹切法院均有約束力。
(2)聯邦上訴法院。又稱巡回上訴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第二審法院。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美國13個州劃分為三個巡回區,各巡回區設壹巡回法院。受理下級法院的上訴案。上訴法院在案件審理時也只就法律問題進行審查,不對事實部分進行審理。美國現有13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總統任命,終身任職,法官人數視工作需要而定。這13個上訴法院中,設在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只受理與聯邦事務有關的上訴案,如聯邦稅務法院、聯邦索賠法院的上訴案以及專利商標局這類獨立機構的準司法裁決的上訴案。實際上它是專門法院的上訴法院。
(3)聯邦地區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基層法院和壹般民刑案的初審法院。地區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總統任命,終身任職。法院審理實行陪審制。除壹般民刑案件外,還審理涉及美國憲法和法律及聯邦政府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美國現有聯邦地區法院98個。此外,還設有專門法院,如稅務法院、破產法院、聯邦索賠法院等。
2.州法院組織系統
美國州法院的設置,由州法律自行規定,因而各州法院體制名稱不盡相同。州法院系統大致有州基層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級。有的州只設初審和上訴審兩級。除憲法規定的或國會根據憲法授權規定的聯邦法院管轄範圍外,大部分民刑案件都由州法院管轄。對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擁有***同管轄權的案件,原告有權決定在聯邦法院起訴還是在州法院起訴。州最高法院還對所在州的憲法和法律享有解釋權。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指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司法程序,審查和裁決立法和行政是否違憲的司法制度。始於1803年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確立的司法審查的憲法原則是:憲法是最高法律,壹切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權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經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憲的法律或法律規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審查作為壹種權力和制度,它以資產階級的分權、制衡和法治原則為基礎,它在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在調整聯邦和州的矛盾沖突,調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的關系的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
五、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
(壹)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世界性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並稱當今世界兩大法系。它是伴隨著英國的對外殖民擴張而逐漸形成的。到19世紀,英國成為名符其實的“日不落帝國”時,英美法系也最終形成了。
(二)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各國受英國法的影響,法律淵源壹般都分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以日爾曼法為歷史淵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國法,是在較為純粹的日爾曼法壹壹盎格魯·撒克遜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3.法官對法律的發展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長期審判實踐中逐漸創立出來的,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稱。
4.以歸納為主的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適用法律時,通過對存在於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概括歸納比較,然後才能將其最適當地運用到具體案件中去。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國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1.美國法的特點
其壹,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判例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原則,在審判風格上采用歸納的推理方式,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其二,法律體系龐雜。聯邦和各州自成法律體系,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獨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系統。
其三,封建因素較少。這是因為北美大陸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國法時對其中明顯的封建因素沒有采用。
其四,濃厚的種族歧視色彩。
2.美國法的歷史地位
美國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國法的基礎上建立的適合美國國情的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體現在:(1)美國創立了對憲法產生深刻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壹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格局,並對整個近代時期的憲法實踐發生了深刻影響。(2)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及其運作為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協調提供了經臉。(3)美國刑法率先創造了緩刑制度,並將教育觀念和人道主義觀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最早建立了反壟斷法規。
美國法在繼承普通法與建立本國法的過程中出現出較強的批判和創新精神。當然,美國法也存有壹些消極的內容,像壹些反民主立法諸如反勞工立法和種族歧視性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