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於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壹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申請馳名商標應提供的證明材料1、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合同);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復印件);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註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註冊情況列明,並提供相應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6、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廣告合同與廣告圖片復印件);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註冊證復印件);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標復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