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禁止寄遞物品定向目錄》,禁止寄遞物品:
壹、槍支(包括仿制品和主要部件)和彈藥
1.槍支(包括仿制品和主要零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鋼珠槍、催淚彈槍等。
2.彈藥(包括仿制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榴彈、炮彈、火藥等。
二、控制裝置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
2.其他:如弩、催淚彈裝置、催淚彈槍、電擊等。
三。炸藥
1.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拋炮、拉炮、砸炮、彩彈等煙花爆竹、黑火藥、煙火劑、發令槍、導火索等。
3.其他:如推進劑、推進劑、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4.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可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和打火機。
2.有毒氣體:如壹氧化碳、壹氧化氮和氯氣。
3.爆炸性或窒息性和助燃性氣體:如壓縮氧氣、氮氣、氦氣、氖氣、氣溶膠等。
動詞 (verb的縮寫)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過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過氧化氫等。
八、有毒物質
如砷、砷、汞化合物、鉈化合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和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物、骨骼、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化的皮膚、未經藥物處理的動物骨骼等。
x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和鈈。
XI。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和吸毒工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不當,易制毒化學品使用不當。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安眠酮、苯丙胺、咖啡因鈉等。
2.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素油、麻黃堿、偽麻黃堿、羥亞胺、鄰酮、苯乙酸、溴苯丙酮、乙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壺。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
如書籍、出版物、圖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
十四、間諜專用設備
如隱藏式竊聽設備、照片竊取設備、突發式收發機、壹次性密碼本、隱寫工具、獲取信息的電子監聽截取設備等。
十五、非法偽造商品
如偽造或變造的貨幣、證件和公章。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商品
1.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等。
2.假冒偽劣:如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
擴展數據
快遞暫行條例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和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簡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法檢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倒賣他人快件。
第二十二條寄件人投遞快件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內容:
(壹)發送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三)交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數量。
除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投遞的信件、快件外,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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