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的商標的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 》(2013修正)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 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 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7、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商標法》第三十壹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概括性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時,對於商標法已有特別規定的在先權利,按照商標法的特別規定予以保護;《商標法》雖無特別規定,但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屬於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該概括性規定給予保護。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壹般以訴爭商標申請日為準。如果在先權利在訴爭商標核準註冊時已不存在的,則不影響訴爭商標的註冊。 如果以上文章無法全面的解決妳的問題,面對這個情況怎麽解決,可以找網 在線律師 咨詢解決,專業的律師團隊會為妳解答這個問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