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幹措施的通知》。
第壹,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壹)借鑒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經驗,放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比例要求,放寬人才中介機構限制。(責任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適用範圍:所有自貿試驗區,除適用於特定自貿試驗區的措施外,適用範圍為所有自貿試驗區)
(二)在編制和下達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時,考慮自貿試驗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相關省(市)的土地利用計劃;有關地方要優先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負責部門:自然資源部)
(三)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等項目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責任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四)授權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工作,將省級及以下實施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升級、許可改為告知承諾制。(責任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五)將外商投資建築業(包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等所有與建設相關的主體)省級及以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責任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六)自貿試驗區外商獨資建築企業在本省(市)承接中外合資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中外投資比例的限制。(責任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七)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不再執行《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關於工程承包範圍的限制性規定。(責任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八)對自貿試驗區內服務本省(市)的外商投資工程設計(工程勘察除外)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工程設計業績的要求。(責任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自貿試驗區內社會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告知承諾制度。(責任部門:衛生健康委員會)
(十)自貿試驗區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學技術研究項目。(責任部門:衛生健康委員會)
(十壹)允許自貿試驗區創新推出與國際接軌的納稅服務措施。(責任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十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將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初審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內具有外商投資登記管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責任部門:市場監管總局)
(十三)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商標受理窗口。(責任部門:知識產權局)
(十四)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受理點,受理商標質押登記。(責任部門:知識產權局)
(15)進壹步放寬專利代理機構股東限制。如果建立壹個新的有限責任制度的專利代理機構,不超過五分之壹的不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年齡達到65,438+08歲並能在專利代理機構全職工作的中國公民被允許作為股東。(責任部門:知識產權局)
(十六)加強頂層設計,在自貿試驗區探索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的創新石油儲備模式。(責任部門:發展改革委、糧食儲備局,適用範圍:浙江自貿試驗區)